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近几年我国出生人口数不及预期,给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目前,由于生育成本、照料负担等问题,确实存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不敢生、不愿生”的现象,针对于此,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带来了《对于调整税收政策减轻家庭育幼负担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提案》。
据调查了解,生育养育成本过高是影响家庭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首先,64.5%的妇女因担忧“养孩子经济成本太高”而不愿意生育二孩。其次,16.3%的妇女担心“家里没人照顾孩子”。数据显示,目前3岁以下婴幼儿主要由家庭中的老人照顾,托育机构照顾的比例仅为5%左右。再次,妇女由于生育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就业性别歧视,一些用人单位不愿雇佣女职工。因此,部分妇女出于就业和职业发展的考虑而不愿生育。
当前,我国生育和养育的成本主要由家庭负担,国家对家庭承担育幼功能的支持不足。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对家庭育幼的经济保障不足,生育保险并未覆盖所有生育妇女,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的费用尚未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对鼓励公司雇佣女职工、缓解妇女生育与就业冲突的支持不足,女职工生育成本目前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叁是对育幼设施与服务的投入不足,3岁以下托育服务政策仍强调以家庭照顾为主,托育服务机构发展还无法满足家庭需求。
崔郁委员认为,税收优惠是家庭福利供给的叁大手段之一,有助于促进家庭发展和家庭功能的实现。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整,加大对家庭育幼功能的支持力度,对于提升家庭生育意愿、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注重家庭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崔郁委员就调整税收政策减轻家庭育幼负担提出建议:
一是通过税收优惠减轻家庭育幼经济负担。建议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探索根据生育子女数量和收入水平,实行个人所得税按不同比例返还的政策;只有一人就业的3人以上家庭或单亲家庭的工薪所得免征额在标准免征额基础上再适当增加。
二是通过税收减免鼓励公司雇佣更多女职工。建议根据公司规模,按照雇佣生育女职工的比例,对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等优惠,或者对公司承担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社保缴费和配偶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等以税收返还的形式进行补贴,以激励公司为女性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叁是通过税收政策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建议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及建立福利性婴幼儿看护机构的用人单位,加大税收减免和优惠力度,以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发展,为家庭幼儿照料提供更多支持。(吴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