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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两会】邓丽代表: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2022-0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邓丽向十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对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邓丽建议将认定成员资格纳入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集体成员资格是获取成员权益的身份证,成员的土地权利及生存资源主要依据成员身份来配置。“谁”来认定成员资格、能否公平获取成员资格,成为保障农民成员权的重要议题。

“党和国家注重保障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邓丽说,2015年以来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认真落实中央对于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求。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无法获得或者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据了解,农业农村部在全国29省的29个试点县总结出叁种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一是原始取得,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集体组织成员,他们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自出生后自动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遵循从父原则;二是法定取得,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政策性迁入等途径获得的成员资格,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叁是申请取得,对于有争议的人群一般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2/3同意签字取得成员资格。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入赘婿等群体的成员资格往往存在争议,被列入第叁种,并可能因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简单“多数决”,被否决集体成员资格。据2016年在3省6县调查村规民约数据显示,在1341个村集体的村规民约或分配方案中,84.45%的农嫁女及家人的成员权丧失。

此外,邓丽发现,认定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长期缺位,大大弱化了对集体成员权的司法保护。通过立法建立认定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已迫在眉睫。

2020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规定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对于切实保障集体成员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邓丽说。

邓丽建议,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以土地为基本保障,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实质要素,将户籍作为形式要素,采用实质要素并参考形式要素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

“同时,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邓丽说,成员资格的取得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原始取得的家庭成员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无论男性或女性均可取得成员资格。法定取得不再排斥婚入男性,即婚入女性与婚入男性均可在配偶所在集体取得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丧失遵循成员资格唯一性原则,应防止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而丧失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保留遵循防止成员资格“两头落空”原则。应将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嫁女等群体纳入保留成员资格之列,从根本上堵住成员权受损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