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出台,在2014年进行了部分调整。“20年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目共睹,毋庸置疑。”迟日大委员认为,通过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我国政府采购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显着提高,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和带动效应进一步凸显,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与此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和客观环境均发生较大变化,有必要适时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积极建言献策不难看出,社会各界对于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完善具有较高期待。我建议加快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适时将政府采购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迟日大表示,政府采购法作为一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市场主体有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法律,在其修改过程中遵循审慎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纵观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绿色采购制度仍不健全,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他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修改过程中,细化绿色采购原则,创设具体的绿色采购制度。“此外,与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相比,当前政府采购法中对于中小公司扶持的相关配套政策仍然存在数量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规定相对粗浅等特点。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修改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中小公司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公司发展。”迟日大如是说。